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法律法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其他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浙江遂昌县上江村飞龙路33号
·电话/传真:0578-8526136/ 131
·E-Mail:1394096228@zjja.org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1〕34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1〕34号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浏览次数:489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的落实,结合我省今年遏重大的工作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决定自2021年4月上旬至2021年底,在全省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3日

 

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正在推进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矿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整治等工作,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聚焦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和尾矿库“遏重大”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尾矿库溃坝、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以及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到2021年6月底,矿山企业对标对表、自查自纠完成率达到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企业比例达到100%;到2021年10月底,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覆盖率达到100%,对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专家安全技术会诊覆盖率达到100%。继续保持重大风险消除或管控措施落实率100%、重大隐患整治落实率100%、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处置率100%。

二、大排查对象和内容

(一)大排查对象。除开采矿泉水、地热以外的所有生产矿山、建设矿山以及暂时停产停建的矿山;所有运行、停用(包括已经闭库但没有销库、销号)的尾矿库。

(二)企业大排查的内容。矿山、尾矿库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参照浙应急基础〔2021〕7号文件相关的检查表和本《方案》的内容开展大排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内容。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重点督查“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遏重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重点督查内容见附表1—3。

(四)专家安全技术会诊的对象和内容。对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进行专家安全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专家安全技术会诊内容参见附表4—6。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任务

大排查工作从2021年4月开始,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回头看”找差距阶段(4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浙应急基础〔2021〕7号文件的工作部署,对前期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特别是“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和分析评估,形成工作小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明确下阶段大排查工作重点和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制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5—6月)。5月底前,完成对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审核;6月底前,按照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完成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有上级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矿山企业,上级企业需完成对下级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并督促下级矿山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自查自纠。

(三)全面督查阶段(7—10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一轮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督查。其中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地下矿山由省厅进行督查,并组织专家会诊;单班下井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由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查,并组织对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进行专家会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尾矿库进行全覆盖的督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1—12月)。市、县应急管理局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问题进行“回头看”,督促企业全面完成整改或者落实整改计划;对立案查处的依法查处结案;对大排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形成大排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问题排查整治。

1.突出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排查整治。要针对今年山东发生的2起矿山事故暴露出的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等重点问题。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

2.突出尾矿库排洪系统排查整治。针对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可能导致的溃坝等重大风险,督促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者工况不良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成整改。

3.突出停产停建矿山复工复产排查整治。对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开展一次风险研判(停产6个月以上的生产矿山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在企业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停产6个月以上的须经评价单位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后,经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二)强化工作统筹推进。

1.统筹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大排查作为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难点问题,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积极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先进做法。

2.统筹推进“遏重大”攻坚整治。通过安全生产大排查推动遏制尾矿库溃坝事故各项工作举措的落实,完成全省11座“头顶库”综合治理,实现4座停用库按期闭库,消除库区上游泥石流安全隐患,全面建立尾矿库风险监测监控平台;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排洪(水)设施隐患排查制度和闭环治理机制,确保排洪(水)设施工况良好,排洪能力充裕;三等以上尾矿库企业按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全面完成排洪能力复核。

3.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地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多措并举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

1.严格规范精准执法。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对标对表开展大排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按照“谁执法、谁督办”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将督促48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加大排查督导推动力度。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和按要求复核排洪能力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地区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省厅将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督导抽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及时报送大排查信息。从4月份起,各市在每月4日前报送上个月的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填写报送附表7—9;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杜良浩,0571—87053079;王为江,0571—87055039。

 

附表:1.“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表

          2.尾矿库“遏重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表

          3.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督查表

         4.单班下井30人以上地下矿山专家安全技术会诊表

         5.200米以上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专家安全技术会诊表

         6.尾矿库“头顶库”专家安全技术会诊表

        7.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8.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9.重大隐患明细表

中央人民政府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
遂昌县政府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丽水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遂昌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国土资源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丽水国土资源局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丽水市环保局
遂昌县环保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丽水市建设管理局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版权所有(C)浙江金安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信远科技 浙ICP备12047856号-3    浙公网安备 33112302000067号